勞動合同法案例
勞動合同法案例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法案例,歡迎大家分享。
勞動合同法案例1
提問:
甲:用人單位乙:勞動者
乙已在甲工作8年,期間甲為乙交納養老、失業等社保費用。20xx年8月,乙因違反工廠工作規程被甲方口頭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之后甲一直未向乙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乙多次催討無結果,無法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
?。?)甲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權還是約定解除權?甲的行使是否正確?為什么?
?。?)甲未給乙辦理退工手續應承擔哪些責任?為什么?乙應如何進行維權?
解答:
1、根據勞動法第五十六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甲是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權。是合法行為。
2、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應在15日內辦理社保轉移手續。已乙可到當地社保機構或勞動部門投訴。
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因此勞動合同法不僅將失業保險條例中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的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而且還規定了法律責任。在第八十八條中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案例2
某公司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與部分員工解除合同,員工李某因經濟補償金計算問題與單位發生爭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公司每月實發給李某的工資為1900元/月,李某工資由基本工資1300元+加班工資300元+崗位津貼200元+住房補貼100元+津貼100元組成,公司每月在發放工資時扣減伙食費100元,實際每月發放1900元。李某要求按照20xx元的標準計算補償金,而公司開始要求按照1300元的標準計算補償金,后公司作出讓步,只同意按照1900元作為基數計算。
本案公司要求以李某的基本工資1300元計算經濟補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同樣,以1900元作為基數也是錯誤的,李某雖每月實際到手的工資為1900元,但這是公司扣減伙食費后的工資額,并非李某的應得工資,應以20xx元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工資是一個總額的概念,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李某于20xx年8月入職某公司任市場部經理,公司與李某簽訂了一份《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協議約定李某應當保守公司商業秘密,且勞動合同解除后的2年內不得到有競爭關系的單位任職,否則承擔違約金20000元。公司員工手冊對工資構成做了如下規定:工資包括基本工資、保密工資、加班工資、績效工資、各項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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