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租賃合同協議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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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租賃合同協議通用(精選篇1)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承租以下設備達成協議:
一、租賃設備概況
設備名稱:數量(臺):1臺租賃金額:
3.6萬元月(每月不超過240小時,超過部分每小時360元小時計算)
二、設備的所有權:
本合同所列的所有租賃設備的所有權屬于出租方,承租方對租賃設備機械只享受租賃期間的使用權,沒有對設備的轉租權。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對設備進行抵押,否則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擔。
三、甲方的基本責任:
1、提供技術型良好的設備。
2、設備進入乙方施工現場后,甲方機手服從乙方施工管理人員的調度與指揮,并遵守乙方施工現場的規章制度。
3、甲方機手應該按設備操作規程施工。
四、乙方的基本職責:
1、乙方負責設備在施工現場的看護并保證設備、人員的安全。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設備損壞或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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