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應急預案
在日常學習、工作抑或是生活中,難免會面對無法預料的突發事件,為了可以第一時間作出應急響應,常常要提前編制一份優秀的應急預案。怎樣寫應急預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森林防火應急預案,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森林防火應急預案1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和林區人民生命財產,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森林防火條例》和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除城市市區外的一切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積極開展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森林防火先進技術。
第四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省長、市長(專員)、縣(市、區)長、鄉(鎮)長負責制,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分級落實到各系統、各部門、各單位,層層分解到林片、地塊。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有重要責任。各公安消防部門對森林防火負有監督檢查和積極撲救的責任。
有森林防火責任區的單位,都應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第五條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一切機關、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六條省設立護林防火指揮部,省護林防火指揮部在森林防火方面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省關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監督有關森林防火法規的實施,組織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森林防火先進技術,制定森林防火措施,指導各市(地)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組織有關市(地)和部門撲救重大森林火災。
(三)協調市(地)之間、部門之間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重大森林火災案件。
(四)決定全省森林防火其他重大問題。
省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林業主管部門。
第七條各地區行署,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當地駐軍建立護林防火指揮機構,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七條規定,制定具體的工作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和聯防區的森林防火工作。
縣級以上護林防火指揮機構應在同級林業主管部門設立辦公室,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日常工作。
未設護林防火指揮機構的地方,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履行護林防火指揮機構的職責。
第八條林區的村、國營和集體林場、文物保護單位、自然保護區以及其他有森林防火責任區的單位,都應成立護林防火組織,負責本單位責任區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區各單位都應將青壯年村民、職工組織起來,或以民兵為主建立一支與資源情況相適應的季節性撲火隊伍。國營林場可根據需要組織專業撲火隊。
第九條在行政區交界的林區,有關地區行署和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在上一級護林防火指揮機構的統一協調下建立護林防火聯防組織,本著“自防為主,積極聯防,保護森林”的原則,商定牽頭單位,確定聯防區域,制定聯防制度和措施,組織、檢查、督促聯防
區的森林防火工作。
有工礦企業、駐軍的林區,應建立工農聯防、軍民聯防制度。
第十條有林的基層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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