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銷售
公司
合作
經營
協議書
甲方:
平頂山汽車貿易公司
(簡稱汽貿公司)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
雙方本著自愿、公平的原則,就平頂山汽車貿易公司合作形式之事宜,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作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并執行:
第一條
合作目的
汽車銷售及售后服務
,共同管理、共同經營
。
第二條
合作期限
1.
合作年限為
年,日期自
2013
年
12
月
日始至
2014
年
月
日
;
2.
該協議期滿時,如甲、乙雙方愿繼續合作,應在本協議到期之日前叁個月向對方提出續簽合同申請。
第三條
合作
經營
1.
公司前期籌備工作由
甲方投資,
乙方按目前公司狀況進入公司與甲方共同經營管理汽貿公司
;
2.
甲、乙雙方按照
收益分配原則
承擔合作經營期間所發生的各種經營風險。
第四條
收益分配原則
1.
收益分配原則
:甲方獲取
60%
的收益,乙方獲取
40%
的收益;
2.
甲乙雙方
的經營收益在支付各項經營費用及依法納稅后才能
按
收益分配原則
進行分配;
3.
乙方分得的收益金直接轉入
乙方
的賬戶,該賬戶為:
徐沖個人賬戶
,甲方轉入后,由收款人開具正式收款票據給甲方;
4.
不可抗力無法經營時,其地
汽車銷售合作協議書2013.12.2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