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發電系統
晶硅光伏組件
銷
售
代
理
協
議
書
甲方:
乙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甲方:
乙方: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XXX
晶硅光伏組件
銷售代理協議
甲方
:
xxx
有限公司
乙方
:
xxx
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乙方在本協議約定的經銷地域范圍內經銷甲方戶用
晶硅光伏組件
事宜協商一致,達成并訂立如下協議:
經銷地域范圍
乙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除外)經銷甲方產品的地域范圍為:
浙江
省(直轄市、自治區)
湖州
市(地區、盟、自治州、地級市)
\
縣(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縣級市、市轄區、林區、特區)
\
鄉(鄉、民族鄉、鎮、街道、蘇木、民族蘇木、(鄉級)管理區、縣轄區)
\
村。
乙方為上述地域范圍內甲方的獨家代理銷售商,乙方在經銷范圍內與用戶建立
30KW
(含
30KW
)以下的銷售關系,有權自主代理銷售本協議約定的產品。
甲方有權根據實際需要,在相同地域范圍內與其他用戶建立
30KW
(含
30KW
)以上的銷售關系。
乙方不得違反甲方銷售管理制度,在上述地域范圍以外
光伏發電系統代理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