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大全14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篇1
法官為你解惑: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只要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不間斷工作滿十年,而不區分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數和的期限,勞動者就有權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如甲20xx年1月1日入職乙公司并連續不間斷工作,那么到20xx年1月2日甲就可以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對于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無論勞動者之前有無簽訂勞動合同,只要符合“雙十”條件(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勞動者就有權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此種情形是指無法定除外情形時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就有權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踐中,此種情形相當普遍,條件也比較容易成就,也比較容易產生問題和糾紛。許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并沒有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是與用人單位繼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沒有提出書面要求和異議,這種情形則可能視為勞動者以實際行為同意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根據《勞動合同法》該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于入職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實踐中,此時雙方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不能視為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可能不僅得不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效保護,也可能因超過仲裁時效而使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請求得不到支持。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單位)
乙方:____________(員工)
甲方與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______年期勞動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經甲乙
雙方平等協商,同意在原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續延勞動合同。續延的勞動合同期限為:
1、固定期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月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續延的勞動合同其他約定事項:
本續延勞動合同書一式二份,經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單位蓋章)乙方: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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