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代理服務協議
甲方
(
委托方
)
:
乙方
(
受托方
)
:
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本著互相信賴的原則,就乙方為甲方提供財務代理服務之相關事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協議。
一、甲方委托職責
1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對提供給乙方的會計原始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2
.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資金(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的收支和保管,并建立明細日記帳。
3
.商業企業需每月月底進行庫存盤點并提供盤存表,工業企業需提供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的領料、出庫憑據及盤存表,其他企業涉及存貨的也應提供盤存表,作為乙方結轉或調整成本的依據。
4
.在每月月末及時向乙方提交所有用于記帳的會計原始資料。
5
.對于乙方依照《小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退回要求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及時予以補充、更正。
6
.配備專人負責與乙方進行日常工作聯系,及時與乙方對帳,保持實際經營與乙方受托代理的財務帳一致。
7
.按本協議書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代理記帳費用。
二、乙方
會計代理協議書-樣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