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案例評析:
發起人股
份
禁售期內
簽訂的股份
轉讓協
議
,
是否有效
?
作者:張雷律師、邢洋
張雷律師按:
股份有限公司
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內與他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
待
公
司成立一年后再辦理股權過戶手續,如何認定該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通過下面的案例,予以分析。
案例評析:
200
4
年
7
月,盛某達
股份有限
公司
(化名)
依法成立,注冊資金1
億元
。
雅女士
與
張先生
都是
盛某達公司的發起人
,
分別
出資1800萬元、1700
萬元,
分別
占盛某達公司股份比例
為18%、17%
。
2004年10月,
張先生
作為甲方、
雅女士
作為乙方
,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
。
(張雷律師:
如果
股份有限
公司成立不到一年,發起人轉讓股份違反
了
《公司法》第142
條第一款
:“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的規定
。
本案中的股份
轉讓協議
是否有效,我們繼續往下分析。)
《股份轉讓協議》
約定:
本協議簽訂
時,
張先生
持有盛某達公司17%
股份
,
雙方一致同意
,
張先生
將上述股份
以
8300
萬元
轉讓給
雅女士
。本合同生效后10
日內,
雅女士
向
張先生
支付4300萬元
,
2004年12月31
日前,
雅女士
向
張先生
支付其
公司法案例評析:發起人股份禁售期內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是否有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