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租賃合同(
稅務代開發票用
)
出租人(甲方):
身份證號: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第一條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本著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汽車租賃事宜,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租賃物
本合同中所稱的租賃標的物為
汽車,車牌號碼:
。(以下簡稱租賃物)
第三條
租賃期限
1.
租賃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賃期不得超過租賃物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2.
租賃期滿乙方需要續租的,應當在期滿前
日內通知甲方,經協商一致后,雙方辦理續租手續。
3.
若甲方在租賃期間轉讓租賃物的,甲方需提前
日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購買權。租賃物轉讓后本合同對新的所有人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第四條
租金
1.
乙方無需支付車輛租金,但必須雇傭甲方為駕駛員,支付給甲方的工資薪金數額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內容為準。
第五條
雙方責任
1.
甲方保證交付乙方的租賃物性能良好,符合道路運輸要求,并具備相關的運營許可手續。如因租賃物質量瑕疵造成乙方人身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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