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回購協議
(
公司自己進行回購
)
本股權
回購
協議(以下簡稱“
本協議
”)由下列
雙
方于
年
月
日
簽署
:
股權回購方(
下稱“
回購方
”
):
地
址
:
股權被回購方(
下稱“
被回購方
”
):
地址
:
以上兩方中的任何一方以下稱為“一方”,統稱為“雙方”。
鑒于,
回購方
系一家在中國成立的企業(營業執照注冊號:
),其注冊地址為:
,其注冊資本為
萬元,實收資本為
萬元
;
目前,
回購方
的股權結構如下:
;
回購方有意將被回購方
持有的
回購方
百分之
(
%
)的股權
以協議的金額回購
;
被
回購方
有意
轉讓
上述股權。
因此,
考慮到上述前提以及
雙方
的互相承諾,
雙方
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定義
1.1
定義
.
為
本協議
之目的,除非文義另有要求,以下詞語具有如下規定的含義:
“
工作日
”
系指星期一至星期五,但法定休息日和節假日除外。
“
中國
”
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
股權
回購
”系指
被
回購方
百分之
(
%)
的股權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從
被回購方
轉讓給
回購方
。
“
登記機關
”系指負責
回購方
登記的
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回購
的股權
”系指
被回購方
在本協議簽署時持有的
回購方
百分之
(
%)
的股權,包括該百分
之
(
%)
的股權所代表的
被回購方
對
回購方
注冊資本、資本公積、任意公積、未分配利潤、以及本協議簽署后
成交
之前
宣布或批準的利潤的全部的權利
、利益及相對應的股東義務。
“
回購價
”
系
指協議約定之轉讓價
。
“
人民幣
”系指中
國的法定貨幣。
“
成交日
”具有本協議第6.1條規定的含義
。
第二條
股權
回購
2.1
回購
根據本協議條款,
股權回購方向股權被回購方支付第
3.1
條中所規定之回購
價
款
作為對價,按照本協議第4
條
中規定的條件
回購股
權
,回購股
權
為
被回購方
所持有
回購方
百分
之
(
%)
的股權
。
2.2
股權變更
在股權
回購
完成后,
回購方
持有
被
回購方
原持有的
百分之
(
%)
的股權。
回購方作為內資
企業,
應
向
登記
機關申請股權變更登記。
2.3
遞交申請文件
本協議經
雙方
簽署并且完成了股權
回購
所必要的所有其它公司程序后,
被回購方應促使目標公司向審批機關提交修改后的目標公司的合同與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目標公司股權變更所需的各項文件,完成股權變更手續。
第三條 轉讓價格及支付
3.1
回購
價格
a.
雙方
確認并同意,
被回購方曾以
出資入股成為回購方公司的股東,現
以被回購方出資入股的
為本協議股權回購的
對價
,具體價款為
人民幣
。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
個工作
日內
,
回購方應向
被回購方
支付該等
回購價款
。
回購價指回購股權的購買價,包括回購股權所包含的各種股東權益。該等股東權益指依附于回購股權
的所有現時和潛在的權益,包括目標
股權回購協議(公司回購).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