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協議
本協議由以下
雙
方于
201
5
年
3
月_日在
xxx
簽訂
。
甲方
: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乙方
: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友好協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就甲方委托乙方
代
為持股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委托內容
與權限
1.1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為自己對
xx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
萬元
人民幣
出資
(該
出資占
xx
公司注冊資本的
%
,
以
下簡稱“代持股份”)的名義持有人,并代為行使相關股東權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為行使該相關股東權利。
1.2
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為在
xx
公司股東登記名冊上具名、在工商機關予以登記、以股東身份參與相應活動、代為收取股息或紅利、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以及行使公司法與
xx
公司章程授予股東的其他權利。
第
二
條
雙方權利義務
2.1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2
.1
.1
甲方作為代持股份的實際出資者,對
xx
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并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
乙方因代持股權產生的表決權或任何股東權利,均授權甲方行使,包括但不限于簽署股東會決議。未經甲方的書面同意或根據甲方的書面指示,乙方不得擅自行使前述表決權或股東權利
。
2
.
1.2
在委托持股期限內,甲方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文件,乙方須無條件同意,并無條件承受。
2
.
1.
3
甲方作為代持股份的實際所有人,有權依據本協議對乙方不適當的受托行為進行監督與糾正,并有權基于本協議約定要求乙方賠償因受托不善而給自己造成的實際損失,但甲方不能隨意干預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2
.
1.
4
甲方認為乙方不能誠實履行受托義務時,有權依法解除對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轉讓相應的代持股份給
甲方
選定的新受托人。
2.2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2.2.1
作為受托人,乙方有權以名義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或對
xx
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監督。
2.2
.1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
乙方不得私自轉讓、贈與、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代持股權的全部或者任何部分以及代持股權產生的任何代持利益
。
2.2
.2
作為
xx
公司的名義股東,
乙方因代持股權產生的表決權和或任何股東權利,
均
至少應提前7日通知
甲方并取得甲方書面授權
。
在未獲得甲方書
面
授權的條件下,乙方不得對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進行轉讓、處分或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也不得實施任何可能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2.2
.3
乙方承諾將其未來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產生的任何全部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
等
)均全部轉交給甲方,并承諾將在獲得該等投資收益后
3
日內將該等投資收益劃入甲方
指定的銀行賬戶。如果乙方不能及時交付的,應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銀行逾期貸款利息之違約金。
2.2
.4
在甲方擬向
xx
公司之股東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代持股份時,乙方必須對此提供必要的協助及便利。
第
股權代持協議-201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