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名詞
1. 隱名股東
又稱為匿名股東,是指實際出資人或者認購股份的人以他人名義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認購股份。
我國的《公司法解釋三》使用的是"實際出資人"的稱呼,與其相對應的概念是"名義股東"或"顯名股東"。
隱名股東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中記載的出資人或股東是別人的姓名或名稱。
是指實際出資人或者認購股份的人以虛擬人的名義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認購股份。
2. 冒名股東
是一種俗稱,干股股東又被稱為影子股東,是指不實際出資;
3. 干股
或用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等不符合《公司法》規定出資形式的要素出資,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股權(股份)的股東。
干股股東分為不公開身份和公開身份兩種。
4. 股權代持
是指實際出資人或股份認繳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或股份認繳人成為工商登記的名義股東;
并由該他人根據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一種持股方式。
為了與《公司法解釋三》的表述一致,以下"隱名股東"、"匿名股東"統一采用"實際出資人"的表述。
產生股權代持的現象一般涉及如下原因:
1、股東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的分離。
我們知道,成為股東的實質要件是向公司出資(或認繳出資),成為股東的形式要件是股東姓名或名稱被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當中。
現實中滿足實質要件的主體與滿足形式要件的主體相分離,是產生股權代持的基礎。
2、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法律限制了部分主體成為公司股東的資格。
如我國有關政策、法律禁止黨政機關法人、公務員等自然人成為公司股東。
3、部分主體因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對投資領域、投資比例和相關審批程序的限制而不能成為公司股東。
4、公司章程約定某些主體不得成為公司股東。
5、部分主體處于自己的時間精力或"不露富"等因素的考慮,而不愿成為公司登記的股東。
股權代持的法律關系性質及法律效力
1、股權代持涉及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存在三方法律關系
第一種: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一般為合同關系(但存在冒名股東的情況就是侵權關系)。
第二種: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分別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三種: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分別與公司外部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2、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分析
股權代持同時存在以上三種法律關系,因此相關法律關系應當區別分析,分清內外關系,區別對待。
雖然我國《公司法》對股權代持未作規定,但最高法院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中就股權代持中涉及的權利義務糾紛做出了規定。
第一種: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合同關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4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
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認定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權名詞.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