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合同書(非職務)(精選32篇)
專利代理合同書(非職務)篇1
根據專利法第十九條規定,甲方)委托 (乙方)的專利代理人 就名稱為 代理以下業務:
1.代辦專利文獻檢索。(根據需要另定)
2.代理申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包括說明書、說明書摘要、權利要求書等),代辦專利申請文件提交手續,代交專利局的專利申請費。
3.代辦專利(技術)許可證貿易。(根據需要另定)
4.其它事項:。
為順利完成以上委托任務,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遵守以下條款:
一.甲、乙雙方必須密切合作;
二.甲方:
1.應無保留地及時向乙方提供委托項目的全部技術細節,包括提供全部技術資料、信息資料和口頭答詢,積極配合代理人工作。
2.應當及時滿足乙方根據法定程序提出的要求,如因甲方原因延誤程序期限,其責任后果由甲方承擔。
3.應向乙方提供申請人、發明人的姓名及其詳細通訊住址,如果甲方變更通訊住址的,應及時將變更結果書面通知乙方,否則,延誤各項規定專利申請及審查程序的時限所帶來的后果,由甲方負責。
4.按規定自本合同簽定之日起一周內,向乙方支付以下費用:
(1)代交的專利申請費___元,實質審查費___元;
?。?)撰寫和提交專利申請代理費___元;
(4)文獻檢索費___元;
?。?)其他費用;元
?。?)費用的合計:
公司賬號:
公司住址:
三.乙方:
1.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資料和代理費后(除協議另有規定者外),即著手進行代理業務,積極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在法定期限內,承擔委托項目的技術保密義務。
3.除甲方提供資料和費用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原因之外,由于乙方的過失延誤法定期限的,其后果由乙方負責。
四.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和變更,必須以書面方式一周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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