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的財稅處理
新三板實訓基地
2016年5月
目
錄
一、概述
1
(一)激勵對象
1
(二)標的股票
3
(三)實施程序
4
二、限制性股票
6
(一)授予
6
1.授予日
6
2.限制性股票來源及授予價格
6
3.所得稅處理
7
4.會計處理
7
(二)等待期
8
1.禁售期
9
2.業績條件
9
3.所得稅處理
10
4.會計處理
11
(三)行權
13
1.所得稅處理
13
2.會計處理
16
三、股票期權
17
(一)授予
18
1.授予日
18
2.所得稅處理
18
3.會計處理
19
(二)等待期
20
1.等待期限(行權限制期)
20
2.業績條件
20
3.所得稅處理
20
4.會計處理
20
(三)行權
21
1.行權價格
21
2.所得稅處理
22
3.會計處理
26
四、股票增值權
27
(一)稅務處理
27
1.個人所得稅
27
2.企業所得稅
28
(二)會計處理
28
1.授予日
28
2.等待期每個資產負債表日
28
3.行權有效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及結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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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照適用
29
(一)股權激勵計劃系比照《管理辦法》建立
29
(二)按照我國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30
股權激勵的
財稅
處理
一、概述
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以下簡稱激勵對象)進行的長期性激勵。股權激勵實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
《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一)激勵對象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為確保上市公司監事獨立性,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高級管理人員:指上市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1.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2.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3.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原則上不得成為激勵對象。除非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且股東大會對該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關聯股東須回避表決。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親屬若符合成為激勵對象的條件,可以成為激勵對象,但其所獲授權益應關注是否與其所任職務相匹配。同時股東大會對該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關聯股東須回避表決。權益:指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獲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權。
激勵對象不能同時參加兩個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
另外,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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