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材料運輸合同
工地材料運輸合同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工地材料運輸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工地材料運輸合同1
托運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運輸法規,經雙方充分協商,為了使雙方共同遵守,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合同價款:經核實后確定的價格為最終價款,結算時將根據實際拉運數量和托運方上級主管部門的審計金額進行結算。
第二條 貨物起運地點:
第三條 貨物承運日期:
第四條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運輸過程中,承運方需對貨物的質量負責,并嚴禁倒賣。在途中發生的任何外部交通事故及人身傷亡事故,由承運方獨自承擔全部責任和經濟損失,托運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五條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由托運方負責將貨物裝車,收貨方負責將貨物卸車。第六條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方法:承運方將貨物送至托運方指定的施工地點,由托運方進行統一驗收,包括過磅計算數量和開具發票。否則,托運方將不會進行驗收和計算。
第七條運輸費用、結算方式:按每噸每公里的運輸費用進行計算(車輛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油料、配件、修理、過路、過橋等費用均由承運方全額承擔)。在工程竣工后,托運方根據實際運輸數量一次性進行結算,并要求承運方提供納稅發票。承運方需自行向甲方上級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審計金額將作為最終結算金額。請于下方回復您對此原創內容的確認。
第八條 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托運方的權利和義務
1.托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質量和數量將貨物運送到目的地。如果在貨物托運后,托運方需要更改收貨地點或收貨人,或取消托運,則有權向承運方提出相應變更要求。但是,必須在貨物未到達目的地之前及時通知承運方,并按照相關規定支付相應費用。
2. 托運方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但承運方必須完成合同標的物數量30%的任務。余款待完成合同任務后,結算資料經審計后,托運方根據審計金額視資金情況分期付款。
二、承運方的權利和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向托運方、收貨方收取運輸費用;承運托運方指定的全部運輸任務,運輸車輛由承運方負責配車。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托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應承擔賠償托運方經濟損失。在貨物到達以后。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托運方責任
托運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運,應按運輸合同價款3%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二、承運方責任
1.若承運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規定時間、數量和要求進行車輛配備和貨物發運,其應當向托運方支付違約金,金額為合同價款的3%。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如果貨物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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