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集合【15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土地承包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土地承包合同1
甲方: 村民委員會
乙方:____________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乙方通過方式取得甲方荒灘荒山(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經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特立此合同:
風險告知: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簽訂承包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村民委員會(組)所有的., 以北、現 以西與 毗鄰的荒山(林地)發包給乙方使用,其四至為:
東至: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變,即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終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林地)使用權及其地上附著物總承包款為人民幣______ 元整,付款方式為:____________
四、乙方承包荒灘荒山后應積極治理,在荒山上植樹、種草或搞多種經營;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利用承包范圍內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礦產資源或建造固定設施。
五、乙方對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但不得轉包。
風險告知:在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時,因盡量避免合同的實質內容不明確:一是標的不明確。如土地、果園、荒坡的四至不明,建房筑路、添置灌溉設施、架設電路等權利義務關系未予明確。二是承包基數及交款辦法掌握不好。發包前未作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憑著少數人的粗淺體會,或對市場的變化因素估量不足,合同中確定的基數往往過高或過低,高者可能影響承包者的生產積極性,導致合同難以全面履行;低者易引起“紅眼病”,總想提高基數或提前終止合同。三是違約條款約定不合法。如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合法,常常為了避免風險強調責任,把它確定得高出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數倍甚至幾十倍,使此種違約金約定成為一紙空文。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灘荒山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荒山的開發治理成果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灘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內除乙方交納承包款外,乙方不負責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
八、乙方將荒灘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權監督、檢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灘荒山資源,發現問題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證該荒灘荒山(林地)界線、四至與他人無任何爭議。如因此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調處理,如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十、甲乙雙方必須信守合同。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 萬元、退還乙方承包荒灘荒山所付的全部價款,同時對乙方
土地承包合同精選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