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持股平臺補充材料
——各平臺稅負比較
一、
持股平臺組織形
式
公司員工
公司員工
公司員工
有限責任公司
(
員工持股平臺)
合伙企業
(員工持股平臺)
擬上市公司
擬上市公司
擬上市公司
員工直接持股
通過公司間接持股
通過合伙企業間接持股
二、
稅收政策
專題研討
員工直接持股
通過公司持股
通過合伙企業持股
1.
所得稅
1
)限售股轉讓所得稅
參考文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9
】
167
號)
參考文件:
《企業所得稅法》
《
個人所得稅法》
參考文件: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
[2000]91
號)
政策解讀:
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
“
財產轉讓所得
”
,適用
20%
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
=
限售股轉讓收入
—
(股票原值
+
合理稅費)
如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
15%
核定限售
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政策解讀:
公司轉讓限售股時,公司按
25%
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公司向自然人股東分紅時,自然人股東按
20%
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不考慮稅收優惠和稅收籌劃的前提下,稅率為
1-(1-25%)
*
(1-20%)=40%
政策解讀:
合伙企業轉讓限售股時,自然人合伙人按
5%
至
35%
的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些地方為了鼓勵股權投資類合伙企業,在合伙企業轉讓限售股時,對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個人合伙人,按“財產轉讓所得”征收
20%
的個人所得稅,對執行合伙事務的個人合伙人,則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
收
5%
至
35%
的累計所得稅
部分地方對股權投資類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統一按
20%
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具體各地區的政策詳情,請參見附件
總結:
員工直接持股時,限售股轉讓所得稅為
20%
;如按核定征收,稅率為股權轉讓所得的
20%*(1-15%)
,即
17%
總結:
在不考慮稅收優惠和稅收籌劃的前提下,稅率為
40%
總結:
合伙企業轉讓限售股時,自然人合伙人按
5%
至
35%
的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關注地區
政策差異
2
)
股息紅利
所得稅
參考文件:
《個人所得稅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2]85
號)
參考文件:
《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參考文件:
《關于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
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
[2001]84
號)
《個人所得稅法》
政策解讀: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率為
2
0
%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個月
以內(含
1
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暫減按
50%
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暫減按
25%
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對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上述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
股權激勵持股平臺之各平臺稅負比較.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