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賃
合
同
合同編
號:
本租賃合同(“本合同”)由以下雙方于
年
月
日在
簽訂:
出租方(甲方):
注冊地址:
承租方(乙方):
注冊地址:
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稱為“雙方”,分別稱為“一方”。
以本合同中的相互承諾、約定和協議,以及其他有價值的報酬為對價,且雙方已明確認可己收到充足的該等對價的情況下,甲、乙雙方就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
出租房屋情況
1.1
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坐落在
市 路
購物中心
(以下簡稱該“物業”),地上
層
號租用面積為
平方米(該“出
租店鋪”)。該出租店鋪的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租用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該出租店鋪的使用面積,包括該出租店鋪的內墻、立柱的面積;
2)該出租店鋪的墻體面積(該出租店鋪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以及
外墻,包括外墻的全部計入墻體面積,與其他出租店鋪的分隔墻的一半
計入該出租店鋪的墻體面積)。
1
.
2
簽署本合同之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____________
證
,
編號:
1.3
簽署本合同之前,甲、乙雙方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副本、稅務登記證及其經營其業務所應持有的政府許可證件,并向對方各提供一份復印件。
1.4
如該出租店鋪交付時乙方認為該出租店鋪的租用面積與上述1.1條的
數字有誤差時,應以甲方聘請的
市房屋管理部門認可的有資質的測繪機構出具的測繪報告所顯示的數字為準。如有誤差,應將以租用面積計算的款項相做出調整。
第二條
:
租賃用途
2.1
乙方承諾,該出租店鋪將以
為店名,經營
。
2.2
乙方承租本場地作商業經營,經營品牌
。
2.3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場地用途和經營的商品,服務種類、品牌,否則,乙方應按本合同項下年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4
乙方在經營過程中,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開展預收款式的預售或代購代銷業務,否則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按所涉金額的五倍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2.5
乙方在承租場所內、外的所有布置包括廣告宣傳、燈箱、招牌標記、裝飾、旗幟、海報、櫥窗和貨架的陳列等均須事先征得甲方的認可,須符合甲方的有關規定,以保持商場統一風格和良好的整體形象;同時,未經與甲方協商一致,乙方不得在租賃場所外(包括地面和空間)布置廣告或發布品牌宣傳。
2.6乙方保證遵守甲方關于營業時間的規定或調整。如乙方要求延長營業時間及空調供應的時間,須按照甲方有關規定預先向甲方申請并支付空調延時費。
2.7乙方應按照甲方有關管理規定使用租賃場地,并自行負責承租場所內的清掃、清潔。
第三條
:
經營主體和開業時間
3.1
乙方必須領取有關證照,將有關證照交甲方備案,自主招募員工、自主經營、自主繳納稅費、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和
購物中心-租賃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