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交易合同(精選32篇)
產權交易合同篇1
轉讓方:______
受讓方:______
合同使用須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據《民法典》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條款均為示范性條款,供產權交易各方當事人選擇采用。當事人可按照實際情況簽訂補充協議。
二、為更好地維護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權益,簽訂時應當慎重,力求具體、嚴密。對于不涉及本合同條款所述情形的事項,用本處空白表示。
三、轉讓方:指能夠依法出讓產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受讓方:指有權以有償方式受讓產權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請在當事人概況中填寫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受讓方為外國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臺灣地區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該產權交易行為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
五、經濟性質:對應轉讓方、受讓方的營業執照所確定的類型填寫。
六、轉讓標的:本合同所稱產權交易指資產所有權及/或股權的有償轉讓行為,其轉讓標的包括非公司制企業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資權益,有限責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以及依法能夠進行交易其他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的所有權。
七、本合同第四、第五條是對第一條的具體約定,如有關交易不涉及其內容的,請在相關條款中注明本處空白。
八、轉讓價格:為當事方按照浙江產權交易所規則依法確定的交易價格。國有產權的轉讓,應依法委托具有合格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國有資產評估,轉讓價格應以該評估值為依據確定。
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本合同經產權交易雙方及/或代理其進行產權交易的各自的經紀機構簽字或蓋章后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除外)
十、浙江產權交易所鄭重聲明:本合同范本僅供在本交易所進行產權交易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其實際情況選擇使用。本交易所不承擔因制作并提供本合同范本而被要求承擔的任何保證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本合同范本條款內容完備、保證交易雙方簽約目的真實、保證交易雙方的簽約主體資格適格、保證交易雙方為簽訂本合同而做出的聲明及承諾以及提供的文件資料真實準確等一切保證責任。
十一、本合同示范文本如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出臺的規定發生沖突,以相應的規定為準。本示范文本將隨規定的改變而作相應的修改。
本合同當事人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
主體資格證號:______注冊住址/住所:______
經濟性質: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身份證:______電話: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帳號: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
主體資格證號或身份證號:______注冊住址/住所:______
經濟性質: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身份證:______電話: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帳號:______
根據《中國民法典》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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