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公告》的解讀
發文號:
005
發文日期:
2012-05-31
國家稅務總局近期發布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該《公告》針對我國居民企業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作出明確規定?,F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出臺股權激勵計劃企業所得稅處理背景?
答:股權激勵制度,產生于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80年代以后,在西方國家廣泛應用。90年代,我國一些外商投資企業開始涉及,但均是參與者,不是股權激勵計劃的建立者。此后,一些在境外上市的我國中資企業,對公司高級人員、董事等實行股權激勵計劃。2006年1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允許在我國境內上市的公司,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及其他員工管理人員(以下簡稱激勵對象)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
根據《辦法》)規定,我國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最主要的措施有二種,一是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即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激勵對象從上市公司獲得一定數量的股票。二是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即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授予激勵對象的一項權益。該權益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時間內以某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
針對《辦法》的出臺,2006年財政部在其頒發的新
企業會計準則
《
企業會計準則
第11號—股份支付》中,規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會計核算問題。其處理的基本原則是,該股權激勵計劃的實行,實際上是上市公司通過股份
支付的形式,以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交易。所以,會計核算上,借方增加企業成本費用,貸方為減少股東權益。
因此,針對上市公司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企業會計上已經做了相應處理,在此背景下,企業所得稅處理上,應該有個明確的規定。經過調查研究,并了解一些企業做法后,我們發布了《公告》。
二、
企業會計準則
是如何處理職工股權激勵計劃的?
答:2006年財政部在其頒發的新
企業會計準則
《
企業會計準則
第11號—股份支付》中,對上市公司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會計處理是:
1、上市公司授予股權激勵時,不做會計處理,但必須確定授予股票的公允價格(該價格是采取會計上規定的期權定價模型計算)。
2、等待期間,根據上述股票的公允價格及股票數量,計算出總額,作為上市公司換取激勵對象服務的代價,并在等待期內平均分攤,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其對應科目為待結轉的“其他資本公積”。如果授予時即可行權,可以當期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成本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職工實際行權時,不再調整已確認的成本費用,只根據實際行權情況,確認股本和股本溢價,同時結轉等待期內確認的其他資本公積。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股本
資本公積金—股本溢價
4、如果股權激勵計劃到期限,職工沒有按照規定行權,以前作為上市公司成本費用的,要進行調整,沖回成本和資本公積。
三、企業實行職工股權激勵計劃,
股權激勵賬務處理.docx